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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8-2020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4-12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3340
核心提示: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机局(办)、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推动“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业机械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机局(办)、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推动“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业机械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发展为基本要求,按照“立足大农业,面向现代化,发展新农机”的战略要求,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装备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复式多功能农机化机具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共享,深入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机化薄弱地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不断提升社会和农民群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4大类30小类61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

  在我省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属于我省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符合我省补贴资格条件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需按照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流程和有关要求,在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网上投档系统中通过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后,方可进行补贴。对已在我省完成补贴产品归档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其中对保证我省主要农作物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粮食烘干、免耕播种、植保、节水灌溉、施肥、水肥一体化、青饲料收获、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实行优先补贴、应补尽补。

  补贴范围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年度内不作调整;确因农机化发展需要做出调整的,在下一年度执行。对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购机者购机权益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要求精神,结合实际,我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体上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比例不超过30%测算。对实际补贴比例异常的产品,视情况在定额补贴基础上实行定比控制。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对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机械是否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资金充裕地区,不宜缩减补贴范围。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实际补贴实施中,对实际补贴比例异常的机械,生产企业须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市县农机、财政部门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异常或有违规线索时,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在后续工作中视情况采取定比控制等措施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并逐级上报备案。

  四、资金分配使用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各市县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各地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县级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应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主动强化所辖各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补贴资金大量结转。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操作流程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采取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所有参与我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的生产企业,均需按规定网上提交有关资料。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生产企业对投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投档产品信息不实、虚假等造成的损失或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省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投档,非投档期间不接受企业投档申请。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倡导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申请时购机者需持购机税控发票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者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机者为农户的建议提供惠民补贴一本通存折)等资料,带机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于烘干机等固定式机械的补贴可在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后由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五)受理与资金兑付。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进行形式核查,组织核验机具。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级财政部门汇总提交结算申请资金,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购机者提供的惠民补贴一本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字样。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和风险较高类等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兑付补贴资金。

  年度内,农业生产个人每户享受补贴资金上限为10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上限为500万元。年度内超出补贴额限额的,农机部门可视情况不再予以受理该购机者补贴申请。各市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内补贴对象补贴资金限额及其申请条件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伐的重要战略措施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不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省级农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确定、组织补贴机具投档、重大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补贴资金的分配、补贴资金落实督导与调剂、补贴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需提交县级政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上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政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原则上应邀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员参加。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都要把资金落实和结算兑付工作放到突出位置。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和兑付到位。补贴资金落实和结算工作应于12月中旬前完成。要强化市域内资金落实情况调度,各市对所辖各县(市、区)(含财政直管县、预算管理试点县)补贴资金余缺统筹进行调剂。补贴资金供求不平衡的县(市、区),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级农机、财政部门提出调剂申请。首次市域内资金余缺调剂最迟要于每年10月底前调整完毕。

  (二)规范操作,服务。我省继续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现场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核验,同时鼓励探索补贴机具“二维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各级应安排相应移动终端设备及相应配套的数据流量,做好手机APP推广工作。

  县级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办理补贴。补贴流程和补贴标准等按照受理补贴申请时的补贴政策执行。

  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购机用机积极性。要在省级统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各市、县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违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农机局,实现省域内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次年3月底前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及落实情况在政府或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网站或省级统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严格规范补贴实施主体,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7〕2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措施,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同时,各市县要结合农业部黑名单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强化放管服推进力度,将补贴产品比例异常控制和涉嫌违规产品封闭暂停权限,扩大至市、县农机部门实施,进一步增强市县补贴监管自主权和处置时效性。

  (五)制定方案,搞好总结。各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精心细化制定本市2018-2020年补贴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补贴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存在问题。市级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应分别于6月20日、11月30日前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各市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考评和管理。省里将把延伸绩效管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补贴资金安排和补贴工作单位评定的重要依据。

  省农机局咨询与监督电话: 0531-83199612

  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电话:0531-88521315

  附件:1、2018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年度 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3、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sd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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