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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09-1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5790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一是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增强政策精准性。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是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采取定期巡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四是畅通退出机制。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五是搭建服务平台。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与中国中化、中粮、中国邮政等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农业种植、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试点为期2年,自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

 

(二)试点申报条件。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未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二是试点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三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试点方案编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试点地方根据《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

 

(四)试点单位确定。2019年拟新增12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具体分配表见附件2),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县适当倾斜。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19年10月18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在试点县(市、区)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支持效应。

 

(二)加强工作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三)加强经验总结。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0年9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联系人:李世武010—59193169

 

电子邮箱:zyhzc@agri.gov.cn

 

附件:

 

1.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9月6日 

 
标签: 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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