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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被征收,说没有停业损失补偿,是真的吗?

   2019-10-23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4210
核心提示:农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呢?是否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呢?还有征收补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呢?即明拆迁律师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

家住山东潍坊的王先生,2005年跟村里两个村民合伙建了农业合作社经营菌类种植、销售。合作社是在三家承包地上建设的,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占地面积约6亩。一年的经济效益大概在七八十万。去年8月份就公告因为修高速路要征收,但是补偿问题一直都没有谈好。因为征收方的说法是合作社不是企业,被征收没有停业损失补偿。
 


王先生不能接受,自己明明有合法营业执照,为什么不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而且,明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征收方却不跟自己谈补偿,而是跟另外两个村民沟通补偿的事情。

 

像王先生这样在农村搞合作社经营的现象很普遍,很多人对于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也是一头雾水。这也给征收方想压低征收补偿价格钻了空子。那么到底农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呢?是否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呢?还有征收补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呢?即明拆迁律师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以及是否能享受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七条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是合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享有跟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王先生的合作社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正常企业拆迁中,停业损失补偿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补偿。那么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被征收,合法经营受到破坏,应当也要进行停业损失补偿才算合法。

 

征收方只跟村民谈补偿是否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要被征收,涉及到补偿问题,这属于对合作社财产的处置问题,应当要合作社成员开会表决是否同意补偿方案才行,征收方直接避开王先生,只跟两个村民私下谈补偿问题,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上述王先生同样的情况,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应当积极争取跟征收方协商,增加自己的谈判机会,同时对谈判过程进行录音,增加以后维权的成功几率。

 

其次,如果争取多次征收方仍然不给停业损失补偿,不跟自己谈补偿问题,要及时考虑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维权,改变被动的局面。 
 
标签: 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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