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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万元/台!辽宁省发布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2020-07-23 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5650
核心提示:为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进度,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20〕14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进度,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保障农机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精神,经研究,对《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农机〔2019〕11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20年7月17日


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省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生产和节能减排,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环保”的原则,在我省实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淘汰耗能高、污染重、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可靠的农业机械,持续优化我省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不含大连市)。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我省农业机械报废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或由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机械可申请办理报废。一是达到报废年限。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粉碎机(≦18kW)10年、饲料粉碎机(≧18kW)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故障发生率高,隐患大的农业机械;三是农业机械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农业机械;四是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业机械技术条件,按照《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NY/T3529-2019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2454-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3532-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0-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1-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等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

 

四、补贴标准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补贴资金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结合我省实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补贴额确定,其他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确定按照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适当考虑运输拆解成本(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见附件2),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形成行业公平竞争服务机制。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和《NYT2900-2016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遵守有关消防、、环保的规定。回收企业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并通过县级媒体和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如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机具身份信息或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等),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备案的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解体或销毁,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资料,建立包括农机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台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回收企业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派出农机监理人员对报废农机拆解或销毁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凭证,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或核查备案管理信息。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回牌证,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核查备案信息后应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确认表》及身份证明,按照各地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申请办理补贴手续。各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农业农村、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建立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做好实施方案解释工作。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商务局要做好回收企业农业机械报废指导工作。鼓励采用远程监控回收拆解做法,全程监督,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抓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推行便民服务。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补贴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鼓励回收企业增设业务网点,延伸业务办理触角,开展提前预约、上门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纳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加强风险防控,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回收企业要依据当地废旧金属市场收购价,支付机主报废农机残值,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切实保障机主利益。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原《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农机〔2019〕117号)即行废止。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按照进度一月一报送,一季度一总结要求,做好每月报送统计表,每季度、半年和全年分别报送工作总结工作。

 

附件:

 

1.辽宁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辽宁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3.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附件1
 

辽宁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2

 

辽宁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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