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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最高总额补贴不超过130元/亩!

   2021-04-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0570
核心提示: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现将《广西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8日

 

 

广西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37号),为组织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发展,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和自治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生产薄弱环节,推进水稻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技术支撑。

二、补助内容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管、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2021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我区的6791万元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金,用于支持水稻生产薄弱环节的生产性服务。以支持水稻主产区为主要原则,选定宾阳县、柳城县、桂林市临桂区、全州县、兴安县、藤县、蒙山县、合浦县、桂平市、平南县、博白县、贺州市八步区、东兰县、南丹县、象州县等15个县(市、区)实施本年度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生产托管项目(项目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任务见附件1),对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机械化植保、机械化烘干、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环节进行补贴。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机械化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机户等。


四、补助重点

目前,我区水稻机械化种植水平仅为40.3%,落后先进省份50个百分点以上;谷物产地烘干机械化能力不足20%,落后先进省份60个百分点以上。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聚焦制约当地水稻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切实解决当地水稻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薄弱问题。通过重点补助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育秧、插秧、植保、烘干和秸秆还田等机械化作业服务,达到小农户得服务、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得收益、水稻综合机械化水平得提升的三赢效果。对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机耕和机收等服务环节,原则上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五、补助标准

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40元/亩,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40元/亩,机械化植保5元/亩·次,机械化烘干60元/吨,机械化秸秆还田15元/亩。以上标准为各作业环节补助标准,各项目县(市、区)可以重点选取1—3个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补助,但单季水稻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30元。


六、补助流程

(一)申请补助。申请人完成机械化作业后,向县级农机化部门申请办理补助,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组织)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

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复印件(附件5)。

(二)审核。县级农机化部门负责对补助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县级农机化部门或委托乡镇将审核结果在作业服务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部门将申请材料送当地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款拨付给补助对象。


七、相关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县级农机化部门要及时制定本县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可根据财力情况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项目实施的统筹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开展技术指导,严格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绩效目标任务(附件1)。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水稻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享受作业补贴的作业主体所服务的小农户数量,应占其服务总户数的60%以上。

(二)加强主体培育。项目县(市、区)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优先选择具备农办财〔2017〕41号文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的服务主体(附件7)承担项目任务。服务主体尚未具备农办财〔2017〕41号文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项目县农机化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积极引导培育辖区内社会化服务组织,确保辖区内每个环节承担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达到3家以上。

(三)广泛开展宣传。项目县(市、区)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宣传水稻生产机械化的优势,提高社会对水稻生产机械化的认知度,为项目实施及辐射带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村屯做好细致的宣传、培训、发动工作,让广大农民了解水稻重要环节生产机械化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增产增收道理,促进广大农民积极参与项目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指导。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项目统筹协调,自治区农机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实施及指导工作。各市要指导所辖项目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方案及经费落实执行。各县要通过电话或实地查看等方式按不低于实施面积的10%进行抽查。

(二)提升服务质量。为提高作业质量,本实施方案提供了各补贴环节作业规范(附件6),项目县(市、区)要组织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并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服务质量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实行名录库管理。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曾经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项目县(市、区)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对于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项目县(市、区)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四)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农机中心将对项目县(市、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推动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项目总结。项目县(市、区)要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与项目实施情况一并写入项目总结。项目实施年度总结还应包括机具配备及应用情况、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及指标、服务小农户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未来发展预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县级农机化部门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同时抄送自治区农机中心和所属市级农机化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林治熙,0771-4712893;马腾飞,0771-5829786。电子邮箱:gxnynctnjc@126.com

附件:   P020210420405504957813.doc
      1.项目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

2.水稻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

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4.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直播、烘干、秸秆还田作业规范

5. 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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