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通知
渝农发〔2014〕235号
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机〔2014〕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重庆市《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由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及范围
生产企业应按照《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要求和范围进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
生产企业应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网址www.amic.agri.gov.cn)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填报后选择重庆市提交申报。
2.书面申报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书面申报材料按产品型号分别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其他材料,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涵盖产品除外)。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二)申报时间
9月1-30日,生产企业应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工作。
四、申报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239号五楼,邮编:402160,联系电话:023-49665278、49836211、49876370,传真:023-49876370)市农委联系人: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机装备处唐琳,联系电话:023-89133332,传真:023-89133331。
五、原件审查
申报企业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应带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及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的原件,到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进行审核。凡原件与申报材料不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原件审查后当即退还。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