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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省加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管理的通知

   2013-05-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10340

关于广西省加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管理的通知

桂农机科〔2013〕15号
 

各市、县农机局,区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是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通过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的法定标识,也是农民选购农业机械的重要标志。但是在近年的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存在伪造、转让、超范围、超限期和不规范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等现象,欺骗和误导了农机产品消费者,严重影响了证书和证章使用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证书和证章核发工作

通过广西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以下简称证章)由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制作和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证章。产品生产者可凭证书向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申请印制证章,作为标志在相应获证产品上使用,使用期限与证书有效期一致。

证书发放不收费,证章发放按印刷成本收取印刷工本费。

二、严格证书和证章使用管理

证章应加施于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同一获证产品的证书和证章应规范一致。农机生产企业必须规范证书和证章的使用,制定证章加施管理办法等具体规章制度,狠抓落实;严格执行“一机一证一章”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获证产品的技术要求、规格尺寸进行生产,明确管理责任人。

获证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凭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换证;改变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重新申请推广鉴定,并不得继续使用原证书与证章。

三、严肃处理违规使用证书和证章行为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产品列入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五)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六)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七)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八)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九)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证书和证章管理使用责任

各市、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要强化管理,自治区农机鉴定站和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要加强监督检查,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农机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农机产品消费者的权益。

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进行证书及证章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并强化内部管理措施,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认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要及时收回、销毁出租、出借、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的证书和证章。整改期限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整改期满后,仍不按规定要求印制使用证章的生产企业,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将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受理其产品的推广鉴定申请,暂停推荐其产品进入农机支持推广目录,取消其相关产品进入广西农机支持推广目录及补贴目录资格。

请相关生产企业于整改期限到期后5日内,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质量监督科,联系电话:0771-3112041,联系人:赵奔、吴英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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