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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切实做好农机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3-05-29 江西省农机局8990
关于江西省切实做好农机鉴定工作的通知
 

赣农机综〔2013〕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机鉴定工作,促进可靠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鉴定程序

 一是农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自愿提出鉴定申请。申请条件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6。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二是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三是检测机构组织审查员和检验员对受理的生产者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四是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推广鉴定意见;五是省农机鉴定站对鉴定产品进行审查;六是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对鉴定产品进行审定;七是省农机鉴定站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八是省农机局召开会议审定,并在省农机化信息网对推广鉴定报告结论为通过的产品进行公告、颁发推广鉴定证书;九是申请者向省农机鉴定站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和订购专用标志。

二、明确检测机构

参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认定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检测机构为江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和江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申请者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检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明确检测任务

检测机构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TZ4-2011)或江西省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农业部或江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检测。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检测。

检测机构须出具推广检验报告和推广鉴定意见,《生产条件审查计划表》、《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零部件检查记录表》,上述5个表的格式详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TZ4-2011)附录D、附录C、附录G、附录E、附录A。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意见为不通过。

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四、明确人员资质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检验员资格。审查员是指从事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推广鉴定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等活动的人员。检验员是指从事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审查员和检验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从事推广鉴定检测工作,持证上岗。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在岗人员。

各检测机构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报省农机鉴定站备案,负责对机构内审查员和检验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五、明确工作时限

检测机构于鉴定检测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检测结果和推广鉴定意见,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的,按规定上报省农机鉴定站。申请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省农机鉴定站于收到检测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鉴定检测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省农机鉴定站在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审定会议前,将审查通过的材料汇总报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和相关会议完成推广鉴定报告。

对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产品,省农机局在省农机化信息网进行公告,颁发推广鉴定证书。检测机构负责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农机鉴定站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订购专用标志。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四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

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应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审定会。

六、明确受理时间

首次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需要做定型鉴定的新产品,可按《江西省农机产品定型鉴定指南》(详见附件5)于每年5月前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申请。为便于开展工作,检测机构一、二季度可受理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其他机械。三季度受理农用动力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

七、明确证书变更与撤销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将可以变更的产品报省农机鉴定站,省农机鉴定站审查后报江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再报省农机局审定。对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产品,省农机局在省农机化信息网进行公告,颁发新的推广鉴定证书。申请者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新的推广鉴定证书,同时交回原证书。变更后的证书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的11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告。

八、切实加强监管

适时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检查;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报省农机鉴定站。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检测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各有关单位可自愿向检测机构申请农机鉴定。江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联系人:刘峰,联系电话:0791-83977383;江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联系人:潘松,联系电话:0791-87090327;江西省农机鉴定站联系人:董琪,联系电话:0791-86234564。
 



  2013年5月28日


 

         
   附件:
   1.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江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批)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

           4.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

           5.江西省农机产品定型鉴定指南

           6.江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指南
                 附件下载:   江西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机鉴定工作的通知.rar


链接地址:http://amic.jxagri.gov.cn/jxagri_web/News_View.aspx?id=1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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