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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06-08 农业部7290
核心提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内蒙古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切实增强扶贫效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贫困农场2010-2012年实施的全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含以工代赈项目)。

二、检查依据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号)、《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以及批复的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内容相符。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三)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验收形式及评价、竣工后移交手续及使用期管护情况、扶贫效益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含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四、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自查。各有关贫困农场要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垦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规模:黑龙江、广东、海南垦区不低于本垦区项目总数的30%;内蒙古地方、辽宁、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新疆农业、新疆畜牧垦区不低于本垦区项目总数的40%;河北、山西、海拉尔、大兴安岭、吉林、安徽、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垦区不低于本垦区项目总数的60%;江苏、福建、山东、重庆、西藏、宁夏垦区均为。请分别于今年6月28日和7月26日前将自查情况、垦区现场检查报告报我部农垦局。

(二)重点抽查。我部将组织专业机构对部分垦区的贫困农场进行抽查。抽查时间为今年8-10月。抽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将及时通报各垦区主管部门。

五、其他要求

各垦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批复内容,逐项检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检查质量。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严谨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弄清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有效整改意见。要严格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厉行节约。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

 

附件:农办垦〔2013〕3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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