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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培育一大批家庭农场 经营者需满足五个条件

   2013-09-04 重庆日报向婧6630
核心提示:9月2日,记者获悉,市农委已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家庭农场的定义、基本条件、示范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以及扶持措施。
    重庆市家庭农场的面貌正变得越来越清晰——9月2日,记者获悉,市农委已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家庭农场的定义、基本条件、示范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以及扶持措施。据了解,重庆市将围绕粮油、蔬菜、畜牧、柑橘等主导优势产业和各地特色产业,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市场、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农户有收益”的“六有”要求,努力培育一大批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意见》指出,重庆市支持鼓励种养专业大户、农机大户、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兴办家庭农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入户、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等涉农项目,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申报认证和注册商标,重庆市均予以支持。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可享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重庆市还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市农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作为新生事物,目前重庆市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区县正在对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进行积极探索,涌现出了不少具有家庭农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见》的出台,对家庭农场有了明确的规范标准,将促进重庆市家庭农场健康持续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从今年起,各区县将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在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基础上,认定扶持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意见》对示范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也进行了界定: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种猪场存栏量不低于50头,商品肉猪场年出栏量不低于300头,肉牛年出栏量不低于50头,奶牛存栏量不低于20头,山羊年出栏量不低于100头;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柑橘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从事渔业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池塘养殖)或10亩(流水养殖)以上。

  建家庭农场需满足五个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也有示范带动作用

  记者感言

  发展家庭农场要因地制宜

  今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家庭农场”,重庆市不少区县也对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实践证明,将闲置撂荒和零星散落的农田化零为整,开展家庭农场经营,实行精耕细作,可以提高机械化种植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特别是可以解放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不过,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有少数地方急于求成,贪多求快,而对于“家庭农场”这样一个新鲜词汇,各地理解上都还有着偏差:有的将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直接换上“家庭农场”的名号,有的生产未上规模的普通农户,也直接套上“家庭农场”之名。

  市农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厘清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有几个基本原则:以农户为主体,由农民办,工商资本下乡的不叫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时间花在搞农业上,这就意味着,不能像专业大户那样完全请人务工;家庭收入80%以上来自家庭经营收入。以上种种,都决定了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只能是适度规模。

  在记者看来,发展家庭农场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各地应杜绝形式主义,防止一哄而上,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特点、区域性特色产业、生产规模大小以及在家务农人口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等要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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