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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3-12-1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7810
 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扬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动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主要业务为柴油机及配件、柴油电站、船用成套机组制造、销售等。2009年4月,该公司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10年2月,经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姜堰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拖(姜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姜堰动力公司”),并以姜堰动力公司作为投资人参与扬动公司破产重整。姜堰动力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0年3月,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2009)姜民破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扬动公司重整计划,该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2)扬动公司股东权益调整为零,所有股东的股份17873.5万股以零价格转让给扬动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姜堰动力公司;(3)终止扬动公司重整程序,扬动公司自2010年3月8日起进入重整计划执行程序,期限三年。

2013年2月,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下达(2009)姜民破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扬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延长一年。

2013年11月30日,扬动公司破产重整管理团队(以下简称“管理团队”)向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扬动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结束。

2013年12月6日,扬动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9)姜民破字第0001--2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2010年3月8日法院裁定终止扬动公司重整程序、执行重整计划以来,扬动公司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执行,管理团队认真履行职责,重整计划所列各项任务已经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四条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扬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按照扬动公司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扬动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裁定自2013年12月3日起生效。

鉴于扬动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拟在最近一期将扬动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

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6日



  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注销结构性存款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一拖(洛阳)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在交通银行洛阳分行景华支行开立了结构性存款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结构性存款专用账户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结构性存款专用账户中存款已到期,该账户资金(含本金和利息)已转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上述结构性存款专用账户注销。

特此公告

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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