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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权能

   2014-12-11 法制日报5710
核心提示:建议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前提下,由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并依托成熟的土地交易市场机制,逐步赋予承包经营权更多的权能。”近日在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农村土地法律关系问题提出以上建议。
   建议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前提下,由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并依托成熟的土地交易市场机制,逐步赋予承包经营权更多的权能。”近日在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农村土地法律关系问题提出以上建议。
 
  农业部副部长、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陈晓华在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已经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农村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都对加强农业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他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要深入研究依靠法治保证农业健康发展、强化农民财产权利保护、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提高农业部门履职尽责水平等重大法治问题。
 
  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农业部政法司巡视员李生、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原副主任顾长浩、浙江师范大学王景新教授分别就农村土地权利的构成及其配置研究、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集体土地开发权与农民财产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等前沿课题在大会上作了专题报告,引发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大家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法治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主题,重点就农业法治建设、农村土地法律关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农业法治建设方面,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农业部门的职能定位、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问题。不少代表认为,当前农业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今后农业法治建设的关键是狠抓农业执法,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实施,农民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维护。这就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顶层设计,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一些代表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与土地用途管制、城乡规划等制度紧密相关,并与土地财政等财税制度有很深的关系,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应按照“先试点、后修法、再推开”的原则审慎推进集体土地入市。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集体股份合作社的性质和建构、农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法律属性界定等内容。大家一致认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当前,农村集体产权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相应带来了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不清、集体成员缺乏明确界定、权力运行缺乏民主约束等问题,不利于保护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要在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沿海发达地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明晰农民集体的概念,界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规范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为条件成熟时制定性立法积累经验。
 
  与会代表还就农业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农民法律意识提升、国外农业立法新进展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思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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