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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鸣:四川推进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关注四大问题

   2015-01-25 熊文瑶5330
核心提示:当前,四川省农业正处于加速转型的关键期,传统农业能否顺利实现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跨越?如何让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平稳推进?近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郭晓鸣接受了本网记者专访,就四川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利益保护、培育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的适应性调整、关注农产品和粮食供给等四大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解读。

  当前,四川省农业正处于加速转型的关键期,传统农业能否顺利实现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跨越?如何让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平稳推进?近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郭晓鸣接受了本网记者专访,就四川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利益保护、培育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的适应性调整、关注农产品和粮食供给等四大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解读。

 


资料图

 

  土地不能为流转而转需重视农民的利益保护

 

  传统农业能否顺利地向现代农业跨越,取决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平稳有序地推进。

 

  郭晓鸣认为,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因此,不能用简单化的行政干预手段来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是路径而不是目的,不能为流转而流转。

 

  他认为,对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行政方式推进土地流转的问题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不能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过程,更不能成为大规模制造无地农民群体的农民被动挤出过程。

 

  同时,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也不能简单采取“低位固化”的模式。

 

  大量调查显示,虽然土地流转形式多样,但是“长期出租、固定租金(实物)、每年支付”仍然是当前土地流转的主导模式,农民难以充分参与农业规模经营过程和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他认为,应当在土地流转中更加重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对通过土地股份合作流转土地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

 

  政策适度调整培育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

 

  当前,小农户经营的不适应现象越来越多,改变农业经营方式的需求也应该进一步加强。我国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不应该以农民的衰落乃至终结为代价,也不能简单的排斥农业企业的进入,这必然是一种混合型经营的发展态势,农户经营与农业企业不应是简单的竞争性对立关系。

 

  郭晓鸣认为,在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发挥农业企业在资源整合、技术吸纳、市场拓展、质量控制等优势,支持农业企业在与之适应的领域适度发展,在此过程中应重视依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农业企业主导的求大求多的单一规模偏好倾向的不合理发展。

 

  同时,还要提高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覆盖性。在农业企业进入区域有限和带动力不足的状态下,虽然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的规模相对较小,但这些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稳定和密切。

 

  当前,应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给予更直接的政策支持,从而依托这类本土化的新型经营主体加速发展,在更广泛的农村区域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随着土地流转的加快,政策调整的需求也显得尤为紧迫。郭晓鸣认为,当前最为关键的是要加快构建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体系,应重点从改善生产性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土地承包权抵押融资功能、强化抵御风险能力三个重要方面,对更具规模理性和实际带动力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给予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支持。

 

  此外,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不仅需要确权颁证等制度突破的支撑,也必须在产权改革基础上调整一系列不适应的相关政策,以此完善政策体系,校准政策目标,支持多元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强化约束机制保障农产品和粮食供给

 

  在农业老龄化矛盾日益严重的背景下,“谁来种地,怎样种地”成为普遍面临的困境。由于严重老龄化的农民群体只能支撑自给性的小农模式,由此导致许多地区耕地粗放经营、抛荒等现象日趋严重,已经构成影响农产品和粮食供给的重要因素。

 

  郭晓鸣说,土地流转规模越大,“非农化”和“非粮化”就发展越快,“非农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到四川的农产品供给。因此,四川推进土地流转不仅要提高规模经营水平,还应实现保障农产品和粮食供给的基本目标。

 

  此外,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的“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郭晓鸣认为,四川在土地流转中应严格限制土地用途改变和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强化约束机制。同时,在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倾斜力度,有效强化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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