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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配发)拖拉机和农用沼液沼渣抽排机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 条 为加强捐赠和配发的拖拉机、农用沼液沼渣抽排机(以下简称“抽排机”) 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

    条 为加强捐赠和配发的拖拉机、农用沼液沼渣抽排机(以下简称“抽排机”) 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和配发的拖拉机、抽排机是指经省农牧厅无偿分发或分配到全省农牧系统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 接收捐赠和配发拖拉机、抽排机的单位,持《资产划转通知书》到省农牧厅办理资产划拨手续,并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四条 捐赠配发的拖拉机按登记挂牌的正常程序办理。捐赠配发的抽排机按省农牧厅印发的《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登记管理规定》在当地农机监理部门登记挂牌,办理相关手续。驾驶操作人员须持有抽排机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
    第五条 配发给农牧事业单位(含专业化植保服务队)的拖拉机和抽排机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配发给全省生态畜牧业建设试点、示范村合作社的拖拉机和抽排机纳入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村的集体固定资产,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捐赠配发的拖拉机和农用沼液沼渣抽排机,原则上五年内不许变卖或转移,确需变更的需报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捐赠的拖拉机和抽排机,应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加强年度检审和管理,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2010年以前接受捐赠和配发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参照此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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