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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4-15 市农机局5300
核心提示:津农机计〔2015〕35号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区县农机中心、财政局

津农机计〔2015〕35号

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县农机中心、财政局,滨海新区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价购机的通知》(津农委〔2014〕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日


 

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价购机的通知》要求,制定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升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机械化水平。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注重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在本市所有涉农区县组织实施,包括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和滨海新区。市农机局综合考虑各区县补贴资金结余情况、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和上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等因素,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方案按市农机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三、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所需机具,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机化发展需求,本着缩减品目满足全市购机需求的原则,在2014年基础上,我市进一步缩减了2个品目,共选取了9大类21小类43个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具体补贴范围见附件1。

(二)市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本着保持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致性和连贯性,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重点发展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原则,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机化发展需求,确定了7大类14小类25个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市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其中与中央财政配套补贴的品目包括:135马力-145马力拖拉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激光平地机、粮食烘干机等部分粮食生产机械,报废更新自走式小麦或玉米收获机,卷帘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水肥一体化灌溉设备等设施农业生产机械,灭茬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搂草机、青饲料收获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械。

对于其他谷物收获机械、碾米机、磨粉机、保温被、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开窗机等产品,使用市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补贴。具体补贴范围见附件2。

(三)补贴农机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已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除外。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四、补贴机具标准和重点

(一)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额按照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补贴额执行(参照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市财政单机补贴额按不超过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通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进行叠加补贴的,补贴额按不超过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0%测算。市农机局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览表式样见附件3)和补贴额调整情况。

(二)补贴重点。为了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及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秸秆机械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确保重点农机化项目对农机装备的需求,重点补贴粮食烘干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还田、打捆收集、青黄贮等)、深松机、平地机、免耕播种机、设施农业机械等,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发展规模和质量,对农机合作社购机在补贴资金上给予倾斜,对承担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购置135马力-145马力大型拖拉机及配套的深松机、平地机给予重点补贴。

为促进小麦、玉米收获机等老旧农机产品的报废更新,对自愿报废更新自走式小麦或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的购机用户,给予重点补贴。

五、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并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真实性负责。

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为50万元,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为200万元,确因生产需要,补贴资金总额超出上述规定的,由补贴对象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可以按照生产需求享受补贴资金。

(二)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我市或其他省份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必须要对自主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同等的责任。

六、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方式

我市继续实施“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报市农机局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具体操作程序详见附件5。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补贴工作开始后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金结算资料,区县财政部门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于结算资料无误的,代理银行及时拨付到位。

七、实施进度安排

(一)每年1月至2月: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编制(修订)。

(二)每年3月至11月: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按步骤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定期对购机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补贴机具质量进行跟踪调查。

(三)每年12月:完成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上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延伸考核评比工作。

八、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落实好2015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与金融机构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落实补贴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的任务和责任。注重工作绩效,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加大对各区县农机中心、财政局的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一是要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要在区县农机部门内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同时,强化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三是要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结算工作。四是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并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维护购机农民的利益。

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督力度,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并适度安排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经费。区县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代理银行的监督力度,确保补贴资金运行,督促银行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资金。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是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各区县要严格实行购机补贴申请、公示、审批、购机、核实、结算全过程电子化操作。二是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规定,做好购机对象资格条件审查、补贴受益对象公示、补贴机具核实喷号等工作,在办理补贴手续时,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及经销商。提倡区县在购机集中场所或政务大厅等地开设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点。三是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环节,深入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进一步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公开信息,阳光操作。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政务公开、阳光操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一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二是每半月公布一次购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及享受补贴购机的农户信息,并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样式见附件6)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天津农机信息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内容与前述规定一致;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市农机局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把“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补贴纪律规定落到实处。一方面,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补贴政策纪律规定及违法违纪案件反面教材,进一步教育和警示农机系统干部职工。另一方面,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范围要覆盖到全市所有项目实施区县,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同时,市农机管理部门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入户回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对区县农机部门、补贴经销商、农机企业执行补贴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产销企业约谈告诫、限期整改,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产销企业,市农机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并视处理情况抄送市场质监、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产销企业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由企业负责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深入开展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做好我市对区县级的延伸绩效管理。

九、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于2015年4月15日前制定并发布本区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抄送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本区县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区县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1. 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

     2. 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市财政)

     3.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式样)

     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式样)

     5.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6.xx年度  (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式样)

         7.天津市2015年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计划表




        津农机计〔2015〕35号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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