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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2015-07-17 农业部6120
核心提示: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5年7月15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作用,农业部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二、删除第二十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修改为“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章总则

 

  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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