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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

   2016-08-18 新疆农机局6570
核心提示:新农机办字〔2016〕8号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

新农机办字〔2016〕8号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的规定,结合新疆农机化实际,自治区农机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实施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自治区农机质监站)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农机局)主管全区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鉴定大纲),组织对推广鉴定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自治区辖区内推广鉴定的申请受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通过自治区农机局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在认定范围内依据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鉴定大纲开展推广鉴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七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省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定型产品,且原则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或主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鉴定大纲的相关要求。
对农业生产急需、和自治区重点推广的新产品另行规定。
第八条  推广鉴定申请需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应当打印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自治区农机质监站。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申请者还可以同时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产品外观彩色照片四张(包括涵盖机型,左、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二)新疆区域内用户名单一份(鉴定大纲规定的数量);
(三)产品规格确认表(包括涵盖机型);
(四)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其他单位按相关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推广鉴定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
(三)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时间。
第三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  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性、适用性和可靠近性评价。  
第十三条  农机推广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产品的鉴定大纲规定的内容开展推广鉴定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农机质监站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对通过自治区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可以视情况适当增加公告频次,其推广鉴定报告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根据农业部规定的推广鉴定证书内容及格式要求设计。证书编号由级别、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三部分组成。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件2。
第十七条  获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3)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自治区农机质监站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在接到企业提出的续展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鉴定大纲的要求,对产品的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相关规定的,颁发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四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或证书遗失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自治区农机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证书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证书信息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新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原件;
(五)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外观彩色照片三张(包括涵盖机型,左、右前方45°、正后方各1张);
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供本条中的(一)、(二)、(三)、(四)。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需提供本条中(一)、(四)、(五)、(六)。
证书遗失,需提供本条中(一)、(五)。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变更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变化的,应予变更;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变化的,需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经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结构型式发生变化,但符合鉴定大纲相关要求的,给予变更;不符合产品鉴定大纲相关要求的,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证书信息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农机局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二)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机局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对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开展推广鉴定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农机局。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农机鉴定员由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申请及推广鉴定项目全套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两个推广鉴定有效期。自治区农机局不定期组织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农机局报告推广鉴定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通过新疆农机网定期发布新增、变更、撤消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及企业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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