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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机型备案工作

核心提示: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万盛经开区农机监理站: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农机生产,按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万盛经开区农机监理站: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农机生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实际,经上级有关方面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机型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备案对象

(一)在重庆市境内销售,未纳入注册登记管理范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二)已纳入管理范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参数发生变化的。

二、备案条件

纳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管理范围的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农业部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按照农业部有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鉴定大纲鉴定,结构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获得合格的《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同时需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之内)。

(二)承担产品鉴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及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部发布的《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机构及鉴定范围》公告之内。

三、材料提交

企业应向重庆市农机监理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产品《推广鉴定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重庆市农业机械产品注册登记技术信息表。

四、工作要求

(一)农机生产制造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品牌型号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的信息与检验报告不相符合的,将不予受理。

(二)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该对提供的相关证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不予受理。

(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提供的复印件模糊不清的,将不予受理。

(四)一个产品提交一套材料,并装订成册。

五、受理方式

未纳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管理范围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携带或邮寄相关资料到重庆市农机监理所监理装备科办理备案手续。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94号日月潭大厦4楼

    邮  编:401147

    联系人:蔡睿

    电  话:023-67855803

传  真:023-67855785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过程中,如发现未纳入注册登记管理范围的产品,应及时告知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到重庆市农机监理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凡未纳入注册登记管理范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产品,一律不得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

   

 

                               重庆市农机监理所

                                   2016年10月19日

   正文稿:重庆市农机监理所关于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机型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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