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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与农民农业贴身贴心还需立法保障

   2016-11-14 中国保险报1990
核心提示:农业保险是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为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产业群体,同时又是维护国计民生不可或缺的产业群体建立的一项专门的
    农业保险是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为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产业群体,同时又是维护国计民生不可或缺的产业群体建立的一项专门的保险保障制度。当不幸发生时,才能体会到平时看不见、摸不着的保险,在紧急时刻,却能发挥雪中送炭的效果。

    前不久,一份由民政部、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保监会、海洋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部门整理的2016年10月份自然灾害情况显示。经核定,进入10月份,旱灾峰值时共造成4个省(自治区)53.5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88.5千公顷,其中绝收4.4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4.8亿元。此外,吉林、黑龙江、青海和新疆局地零星发生低温冷冻和雪灾,造成15.8万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6千公顷,其中绝收9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农业保险是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为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产业群体,同时又是维护国计民生不可或缺的产业群体建立的一项专门的保险保障制度。农业保险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北京保险研究院农村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郭永利表示: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能保障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稳定,充分发挥了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同时,农业保险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现代农业是市场经济农业,非规模经营而不能获得效益,非产业化不能生存发展,高科技,高头入,高产出,必须要有金融保险的强力支撑。我们农业保险搞了近百年,但由与于没有立法,加上选择了商业保险道路,表面上看农业一直有保险啊,实际上没有跟农民农业贴身贴心。

    国际上,农业保险基本选择了不同于我国用商业保险的发展道路,归纳起来,就是政府支持补贴 互助合作保险,再保险。例如:法国100多年前的农业互助保险法,美国1937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日本1947年废除战时的农业保险法、畜牧保险法,同时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等等。

    2016年11月10号,北京保险研究院农村保险研究中心正式举办《国际农业保险立法》和保险与精准扶贫两个研究课题立项报告会,郭永利在会上表示,农业保险立法体现意志,立法可以解决目前财政补贴资金的运用不当的问题。加快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研究既是当务之急,也将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送去一份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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