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局为规范发放管理工作,要求遵循“先登记,后发放”原则,即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并参加跨区作业队。农机管理部门是发放作业证的渠道,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凭主管领导签字的载明领取数量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领取和发放作业证。
省农机局要求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只许对在本县农机监理站登记注册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部门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作业证背面的机主姓名、联合收割机号牌等相关信息应填写齐全,信息填写不全者,视为无效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