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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一步规范明示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铭牌等有关信息的通知

核心提示: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示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铭牌等有关信息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7〕29号各市农机局(办)、有关农机
 

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示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铭牌等有关信息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7〕29号

各市农机局(办)、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监管,便于补贴机具核查,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要求,确定对在我省补贴销售的农机产品标志标识等明示信息加强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机具铭牌规范

  (一)铭牌内容。按照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规定,在我省范围内销售的补贴机具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无发动机的标注适配动力功率)、主要技术参数、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能够表明产品主要技术特征的参数信息。

  (二)铭牌材质。铭牌必须采用金属材质,不得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三)铭牌制作。铭牌字迹必须清晰、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得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文字、符号之间不得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机体不易损坏部件明显处。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便于查看。不得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五)按照规定需要明示车架号的自走式农业机械,须清晰地予以明示。

  二、补贴机具合格证规范

  补贴机具合格证标注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三、补贴机具编号信息规范

  (一)补贴机具出厂编号必须是的,且印刻于铭牌之上。

  (二)机具出厂编号须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年度生产流水号”编制,企业自定编号方法必须确保编号具有性。

  (三)补贴机具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不需打印产品型号)。标注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

  (四)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有规定外,其它产品标注字体和字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钢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证拓印清晰。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自带动力机具须按照环保部要求加装环保信息标签和在机体上打印机械环保代码。

  (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农机产销企业按照上述要求规范购机补贴机具的标志标识。凡标志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可要求产销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受理补贴申请,并依《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进行处罚。

  (三)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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