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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全区补贴总额2000万元

   2018-01-25 自治区农机局4590
核心提示:  新农机办发〔2017〕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新农机办发〔2017〕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doc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制订本方案。

  一、补贴试点机具品目

  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品目范围为:自走式秸秆捡拾打捆机、果树修剪机(含移动式果树修剪采摘设备)、果实捡拾机。

   二、补贴标准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补贴额(单位:元)

南疆地区补贴额(单位:元)

自走式秸秆打捆机

 自走式秸秆收获打捆机

自走式收获打捆机,作业幅宽≥1700mm

  50000

  50000

自走式秸秆打捆机

自走式秸秆捡拾打捆机

自走式捡拾打捆机,作业幅宽≥1700mm

  30000

  30000

果树修剪机(含移动式果树修剪采摘设备)

圆盘式果树修剪机

  圆盘数量≥3个,带液压调整装置

  20000

  20000

果树修剪机(含移动式果树修剪采摘设备)

悬挂式果树修剪机(带升降作业平台)

  悬挂式果树修剪机(带升降作业平台)

  2000

  2000

果树修剪机(含移动式果树修剪采摘设备)

自走式果树修剪机(带升降作业平台)

  自走式果树修剪机(带升降作业平台)

  20000

  20000

果实捡拾机

自走步进式果实捡拾机

自走步进式果实捡拾机

  4000

  4000

果实捡拾机

自走乘坐式果实捡拾机

自走乘坐式果实捡拾机

  10000

  10000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四、实施期限和补贴额度控制

  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期限截止至2018年6月31日;全区补贴资金总额2000万元,用完为止。

  各县市按照通过审核的申请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审批结算补贴资金。个人申请同一品目补贴机具限额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同一品目补贴机具限额5台。

  五、补贴操作流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的补贴方式,严格执行“定额+限比”的补贴额确定方式,机具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具体操作参照2017年修订的《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办理。在产品征集阶段已经申报新产品补贴试点的相关生产企业尽快登陆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报送产品信息。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大全程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列入试点品目的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各级农机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暂停审核、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品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

  (二)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强制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试点产品的资格因生产或经销企业违法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获得农机新产品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试点结束后,本实施方案即行废止。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xj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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