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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变化,听说这种粮不收了?

   2018-05-23 金八解盘4920
核心提示:很多农民朋友关心的稻谷和小麦收购价终于“尘埃落定”了,近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小麦和稻谷收购价执行预案》。

  很多农民朋友关心的稻谷和小麦收购价终于“尘埃落定”了,近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小麦和稻谷收购价执行预案》。5月19日,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小麦和稻谷收购价执行预案》,旨在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

 

  什么是粮食收购价政策:2004年,我国粮食生产获得连年丰收,粮食价格已经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为了调控粮食市场价格,继续稳定粮食生产,避免重走重蹈谷贱伤农的老路,分别对主产区稻谷、小麦、玉米进行收购价政策以及临时收储制度。

 

  粮食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当市场粮价低于确定的收购价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确定的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在实施粮食收购价政策这十几年来,我国粮食的实际价格一直维持在高位运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效地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预案》不仅强调了启动时间,收购标准,就连对收储库也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确保农民不会被坑害。

 

  启动时间相差不大

 

  (1)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

 

  (2)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

 

  (3)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注意: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不收购五等粮:执行本预案收购比起以往的年头来说要求相对高一些,要求粮食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标准。四等级以下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不再和往年一样出现五等的粮食收购,所以说想确保你家的小麦和稻谷能被价收购,那就要先过质量这关。

 

  价收购标准

 

  不过还有一关就是自然灾害,农民最怕这个,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质量标准或食品指标不符合的,也不是不要,分别由各地按照粮食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也就是说地方要想办法给农民解决。

 

  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等级价差与往年一致。

 

  专家建议:农户阶段性售粮为主,不要在上市后集中出售。部分不具备存储能力的农户,可待粮库开收后售粮,部分可以存储的农户,可以在9月中旬及元旦前后的时间出售。以上信息供广大农民朋友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价执行预案并非持续启动,而是根据市场价格与小麦、稻谷收购价格之间的价差而开启和停止。

 

  发改委日前公布的2018年小麦、稻谷收购价格,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三等)、粳稻(三等)、小麦(三等)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20元、126元、130元、115元。前段时间,发改委公布了2018年的粮食收购价格信息,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20元、126元和130元,比2017年分别下调10元、10元和20元;小麦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5元,比2017年下调3元。

 

  今天,有记者问农业部部长,今年小麦和稻谷的收购价格下调,是否会影响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农业部部长表示:会有一些影响,但是不会太大。因为现在的小麦和水稻大都是在基本农田里生产种植的,我们近些年进行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水稻小麦基本上是旱涝保收。并且在下调收购价格的同时,也对种粮农民采取了直补的方式,适当的补助农民,下调带来的收入影响主要由政府和来承担。

 

  收储点给农民哪些保障

 

  《预案》要求,收储库点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预案》还强调,收储库点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本预案规定要求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对坑农害农如何处理?

 

  违规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处罚结果: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行为:对查实有套取费用补贴、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将因收储粮食或套取费用补贴获取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处罚结果: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承担收购价收购任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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