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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2020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2020-07-13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6240

 

12.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围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和当地特色主导产业,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方式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象进一步聚焦服务小农户,服务环节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早稻主产省要重点推广早稻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

 

13.农机深松整地。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

 

14.产粮大县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5.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6.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为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在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区)玉米补贴不超过2014年基期播种面积,大豆补贴面积不超过2019年基期播种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稻谷补贴数量上限为基期(2016-2018年)稻谷年平均产量的85%。

 

二、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17.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

 

18.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其中,一次性补助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19.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按照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促进渔业生态环境修复。适应渔业发展现代化、专业化的新形势,在严控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双控”指标、不增加捕捞强度的前提下,有计划升级改造选择性好、节能、环保的标准化捕捞渔船。同时,支持深水网箱推广、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渔业发展基础条件。

 

20.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促进恢复或增加渔业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渔业种群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2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在范围内整县推进,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培育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打造一批全量利用样板县。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模式和机制。

 

22.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探索在非畜牧养殖大县推广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新(扩)建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等处理设施,以及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大型沼气工程,实现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

 
标签: 强农 惠农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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