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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10个农机新产品纳入补贴试点

   2020-07-20 中国农机化导报476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日前对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日前对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

 

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范围。按照“基本稳定、优化完善”原则,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机化全程高质发展要求,突出支持粮食和生猪生产两个重点,兼顾设施农业、渔业等机械化,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纳入江苏省补贴范围,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江苏省补贴15大类37个小类117个品目。各地可选择重点机具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重点机具核验。

 

认真做好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对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自动直行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畜牧业洗消设备、畜禽精准化饲养设备、水体净化设备、智能投饲机、水草梳清机、畜禽尸体冷藏设备、秸秆剪切机、常温粮食干燥机等10个产品,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操作,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控制在已下达各地的1.5亿元以内。原则上个人申请同一品目产品限购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同一品目产品限购5台。因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根据各地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调查摸底情况,2020年植保无人机试点县(市、区)扩大到76个,试点县(市、区)按照省下达的计划补贴数量组织实施,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植保无人机试点有关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7号)执行。

 

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全年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各地要确保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信息与乡镇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的互联互通,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实行企业网络投档常年受理,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实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将补贴受益信息公示时间压缩至20天;县、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各地要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风险防控。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确保按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加强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分析,结合实际及时开展县际余缺调剂,切实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推进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强化企业承诺践诺,严查严处违规行为,对存在突出违规问题的企业实行联动查处,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进入补贴品目的农用挖掘机在出厂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大数据分析资料。补贴机具核验监管等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19〕11号)有关要求执行。

 

各地要加强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要切实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放管服”改革梳理风险点,完善“县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主要环节的基层内部控制制度。 

 
标签: 江苏 农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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