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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经营主体“跑路”怎么办?农业农村部回应

   2021-02-04 新京报5440
核心提示: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一定风险,如何防范对方毁约、“跑路”等风险?2
   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一定风险,如何防范对方毁约、“跑路”等风险?2月3日,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近日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除了要求鼓励利用政府手段、保障机制外,《办法》还明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只适用于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导致一些经营主体因亏损而毁约甚至“跑路”。为更好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今年1月26日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二是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等。

 

  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

 

  收取风险保障金是否会增加经营主体负担?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谈到,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

 
标签: 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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