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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5-21 7680
核心提示:鲁农计财字〔2021〕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市农机中心,省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县(市、

鲁农计财字〔2021〕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市农机中心,省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区)农机中心: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0日

  附件:

  ·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pdf

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转型升级,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应补尽补,大力发展玉米籽粒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秸秆处理机械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实施种子、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
 

  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突出绿色特色导向。加快节能环保、精准、大型复式农机具技术推广,加大数字化、智能化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产品的支持力度。逐步降低我省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监督服务效能提升。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42个品目,其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13个品目。
 

  在我省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其中温室大棚骨架补贴继续按照我省日光温室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实施,其他品目实施工作另行通知。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我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基础上,我省进行了优化,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补贴额。省里将选择玉米籽粒收获机、大蒜播种机两个品目产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2021年起,我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对30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玉米脱粒机、铡草机等低端、性差的品目或档次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其中2021年将30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退出补贴范围。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农机字〔2020〕7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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