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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01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7590
  • 地区:黑龙江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编制当地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级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批复并报省级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让有享受农机补贴愿望的购机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四)建立补贴熔断机制。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增长过快或涉嫌发生违规行为时,启动补贴熔断机制(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暂停部分或全部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操作功能),按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熔断机制实施细则》处理。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购机户理性购机。系统录入恢复后,如补贴政策有所调整,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按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从黑龙江省农机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涉嫌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产生熔断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认真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水平。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审计、财政、农机、公安、市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政策重大事宜。

 

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指导各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指导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中、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各县(市、区)要将补贴档案完整备案封存。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贯彻《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0号)要求,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强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年度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地)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地)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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